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