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六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