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第七、八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