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者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