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