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