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