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