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 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