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 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 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