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燃气用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的; (二) 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