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