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