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