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6]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