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