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6]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