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