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的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