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