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