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