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