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单位不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