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等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既有建筑的供热、制冷系统节能改造和围护结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