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抗震防灾相关设施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发布,第23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