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害或从事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