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