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