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88]第1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