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