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对在风景名胜区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乱扔垃圾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