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对未经核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