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遭到破坏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