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