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