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等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