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阴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