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