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