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