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