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