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