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