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