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