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买受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