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开发建设单位未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