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动用明火作业和焊接作业,不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