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
备注 |